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这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违反劳动法,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曾杰律师:
我2008年9月进入公司实习一个月,并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但是2008年10月,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我想离职,但是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合同到期的时间,并且合同上规定“如果员工在合同未到期之前离职需向公司赔偿在职期间公司对其的培训费用”由于合同上并没有写该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所以我想请问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公司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公司劳动合同上写明每位员工每周工作日为6天,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这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违反劳动法,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在劳动合同上规定,员工加班后没有加班工资,只有补休。比如加班一天,就有一天的补休。但是公司没有任何加班费用。
我想请问以上的问题中,公司是否有违反劳动法规的地方?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很多规定违法,你可以要求离职,并要求补偿,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赔偿。还可以对方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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