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损害了我的名誉权,我是按照规定办事的,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呢?
律师你好!
我想问一下,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要辞职。3天后,公司不同意,不给办理相关手续,没办法,我也就没能交接成工作。而第四天我因为要到别家公司报到,所以就没有去该公司上班,后来他们就说是我自动离职,不给工资,还贴出了通告,请问他们这么做是不是违法,是不是损害了我的名誉权,我是按照规定办事的。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呢?谢谢!
只要付出劳动,就应该给工资!可以打劳动仲裁官司来索赔。侵犯名誉权倒谈不上。如有疑难可就近联系苏州律师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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