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符合政策吗?
律师:您好,我是一国有企业负责人。一农民工于1996年到我企业做工,企业当时未为他办理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其本人也无要求,直到2007年本企业才按照县政府的要求为在岗农民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现在,该职工要求企业按湘政办法[2009]4号文件的规定基数(即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历年补缴基数)为其补缴1996年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符合政策吗?我们认为即使要补缴,也应该从1999年《社会保险征缴条例》颁布或从2001年《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实施之日起补缴。
位律师回复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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