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失效,或者可以何种方式提出“工作内容”的约定无效,或者是合同无效?

是否属失效,或者可以何种方式提出“工作内容”的约定无效,或者是合同无效?,第1张

各位律师:
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在很多部门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第二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中仅填上了“技术”,说附加岗位告知书(我们没见过的,也没和我们说过的,据我猜测应该是人事部门编制的岗位描述),而未写实际从事的工作及岗位。而现在公司在“工作内容”,仅写“技术”,未明确在用人单位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及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但在公司内部的人事制度,是有明确的岗位定义及岗位内容,只是公司没有按此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派我去另外一个岗位去做审核工作,这个工作和我原来的工作(项目质量工程师)没什么共同之处。公司这样算是变更工作内容吗?基于上述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是否属失效或者可以何种方式提出“工作内容”的约定无效或者是合同无效

位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后,不影响其中关于工程款结算条款的法律效力。
首先,《合同法》规定结算条款的效力不受所属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可无效合同承包人仍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时,还认为对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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