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这种收养方式是否犯法,到时候法院会不会把小孩判还给小孩的亲生母亲?
于08年领养一对男女小孩,2岁和六岁,小孩的生母是和有妇之夫生的,在男方没离婚的情况下,后来男方抛弃了他们,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扶养,所以通过熟人介绍,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把小孩领养过来,由于自己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女方25岁,男方30岁),当时没通过民政局登记,就私下写了协议。现在和老公要离婚,争取小孩的扶养权,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收养方式是否犯法?到时候法院会不会把小孩判还给小孩的亲生母亲?当初收养的时候花了三万,给生母。
位律师回复这种收养不合法,无效。花三万就涉嫌贩卖人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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