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增明律师:2000年,张子以该7间房屋做抵押向银行借款5万元,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魏增明律师:2000年,张子以该7间房屋做抵押向银行借款5万元,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第1张

你好,魏增明律师:
2000年,张某父子共同出资建房屋7间,后张子弄虚做假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妻名下,同年4月,张子以该7间房屋做抵押向银行借款5万元。2001年张父闻讯后,将张子诉致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7间房屋中的3间归其所有。法院判决,该7间房屋3间归张父所有,4间归张子所有。
2005年,法院判决,张子偿还银行借款5万元本息。银行对张子抵押的7间房屋(含2001年法院确认给张父的3间)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执行期间,张父将2001年法院确认给其的3间房屋赠与李某,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观点一: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张父赠与李某的房屋经法院确认属张父所有,张父对其有享有处分权。
观点二、赠与行为无效
2005年法院已判决银行对该3间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了银行对该3间房屋享有抵押权。张父在法院判决后处分该房,不符合法律规定,赠与行为无效。

位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有效,但无权处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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