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按照之前的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来执行,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和公司在2009年2月18日签定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上已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日期是2009年04月30日。但是我在2009年4月23日经医院确认后得知已经怀孕了。并且在4.23的当天就已经通知了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一直到2009年04月30日接到人力资源部的电话,告诉我,公司不会因为我怀孕而延长我的劳动合同。公司会按照之前的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来执行。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因为双方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解除劳动关系且当初本人认可依法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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