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上班一直是在深圳的,现在人事部说:如果不回去上班,叫我离职,再给多一个月工资,请问这合理?

但事实上班一直是在深圳的,现在人事部说:如果不回去上班,叫我离职,再给多一个月工资,请问这合理?,第1张

广州公司人事部说要回去广州上班。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签的,我有签名,公司只有盖章,法人没签字也没有日期,上班地点写在是广州的,但事实上班一直是在深圳的现在人事部说:如果不回去上班叫我离职,再给多一个月工资。请问这合理?
试用期是2007年8月2日到2007年11月2日,合同到期是2009年11月2日。
感谢朱律师:
公司招聘时:是在深圳的,合同在2007年8月20日签试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2007年8月2日到2007年11月2日,后来在2008年1月1日,公司快递一份劳动合同给我,当时劳动合同是没有公司公章和法人也是没签名也是没有日期的,我签好了,后来又快递回去公司,后来只有公司公章,法人地方没有签名也是没有日期的。我和公司人事部协商好几次,还是给多一个月工资,我觉得公司要赔我三个月工资!如果我和公司协商不好,我打算去劳动部门。

位律师回复

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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