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上班一直是在深圳的,现在人事部说:如果不回去上班,叫我离职,再给多一个月工资,请问这合理?
你好,张达金律师:
在深圳工作1年半时间,因为现在生意不好,这周之内在深圳要撤场回广州,广州公司人事部说要回去广州上班。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签的,我有签名,公司只有盖章,法人没签字也没有日期,上班地点写在是广州的,但事实上班一直是在深圳的。现在人事部说:如果不回去上班,叫我离职,再给多一个月工资。请问这合理?
试用期是2007年8月2日到2007年11月2日,合同到期是2009年11月2日。
调岗是要双方同意的,关键你合同自己也认可了,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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