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出院,2008年7月调解未成,2009年3月27日诉致法院,过了诉讼时效吗?

2008年4月1日出院,2008年7月调解未成,2009年3月27日诉致法院,过了诉讼时效吗?,第1张

你好,李华平律师:
民法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我于2008年3月8日受到人身伤害并住院,2008年4月1日出院2008年7月调解未成2009年3月27日诉致法院。过了诉讼时效吗?

位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表述,可以认为本案没有起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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