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伤残补助金单位可以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与一次性就业金是否与总额无关,总额补差到底怎么算?
你好,刘晓东律师:
我是因交通引起的工伤,在工伤期间我的合同到期了,到期之前有好几个月休息假期没打,医院在病例中只写了二个月后复诊,后来单位在合同终止书上写着因工伤延长。我工伤鉴定为九级,而交通鉴定是无伤残,请问这二个月是工伤医疗期吗?而根据浙江的工伤条例规定:因交通引起的工伤实行总额补差,如果交通得到赔偿并总额大于工伤待遇的,是不是伤残补助金单位可以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与一次性就业金是否与总额无关?总额补差到底怎么算?谢谢了
因工受伤,劳动能力受限构成伤残的,可以要求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请求不因交通事故的赔偿已支付而受影响,同样应当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与一次性就业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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