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是否有可以保护我的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

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是否有可以保护我的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第1张

本人现有103.95平方米砖木结构的平房(门市房,均有合法手续)。作为药店经营使用(自1993年开始,药店每年利润两万多元)。门市东侧为车库,距离马路九米远,车辆人员进出安全方便。
2008年,镇政府为改善城镇环境面貌,开始修路。但是修完路后,马路距门市房外墙仅余不足2米!并且门前垒起了一堵2.1米高的护坡墙!护坡墙体与门市外墙距离仅1.4米!原来的门市房变成了井下房!严重影响了门市房原有的使用功能和采光效果!甚至连起码的出入都成了问题!无奈之下只好在原排水沟处搭建了台阶以便进出行走使用。但由于地势原因,台阶十分陡峭,每到鱼雪天气就特别湿滑,而且雨水雪水反向屋内倒流!期间多次与镇政府进行交涉未果。
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是否有可以保护我的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感谢各位律师尽快解答为盼!

位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可参考;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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