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这套楼房究竟应当算作杨某的婚前财产,还是杨某和孙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什么?

请教律师:这套楼房究竟应当算作杨某的婚前财产,还是杨某和孙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什么?,第1张

06年6月,杨某(男)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楼房一套,签订合同、付清全款都是在06年6月。06年8月,杨某搬进新居。
06年冬天,杨某认识了张某(女)并确立恋爱关系。06年12月15日,两人登记结婚。
由于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直到07年9月份,房产证才发下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杨某。
08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在楼房的分割上产生分歧。
杨某认为:这套楼是婚前所买,全部使用自己的积蓄,所以是自己的婚前财产。现在闹离婚,孙某无权要求分割。
孙某则认为:尽管这套楼是杨某婚前所买,花的钱也全部是杨某的,可是取得房产证却在婚后。从《物权法》的角度,杨某取得这套楼房的所有权的时间是在婚后。因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套楼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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