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并办理下岗证,我是否还能有其他的主张?
你好,徐宏伟律师:
从1997年11月起到T公司工作,2003年6月到T公司下属分公司J公司工作,2005年J公司改制后成为现D公司,当时计算有身份置换金,但被公司以协议使用3年,至2008年8月底带息归还,但至今未给,合同签定至2008年12月31日,但2008年12月25日后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让我放假,原有岗位已由其他人员接替。2008年平均工资1447.32元。15个月养老金,失业金未缴纳。个人部分已扣除。
我可否要求退还身份置换金和利息,补交两金和3.5年的经济补偿金5065.62,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2071.98。并办理下岗证。
我是否还能有其他的主张?请帮忙。谢谢!
可以。你的合同已经期满;只有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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