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跳过申请复查这一步,径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撤销此公证遗嘱或判无效吗,适格的原、被告主体又是谁?
各位律师:
我有姐妹俩个,最近才知到四年的一天,我妹妹与妹夫把母亲带到当地县公证处,在母亲并不知到办理何事的情况下,办理了母亲的遗嘱公证。公证处既没找她谈话,也没要她在任何纸上签字、盖章和按手印(老母文盲,身份证、房产证和私章一直在妹妹手上至今)。今年正月初九上午,我与母亲到县公证处询问(有对话的现埸录音),他们不否认我妈办了公证遗嘱,说手续齐全,还给了一份给我母亲。老人家当即大怒,说自己直今都不知到遗嘱是什么,也没叫人写过什么,也没得到过公证书。公证处说,办了公证遗嘱也可撤销,但一直不给看文件。向司法局反映后才让舅舅看了上次的所谓遗嘱,其内容根本不是我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的问题是,遗嘱不撤销,母亲过世后,它就成了法律上证明力最强的依据;如要撤销,我母亲就不得不违心地承认办了遗嘱。请问,我母亲或者我,能跳过申请复查这一步,径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撤销此公证遗嘱或判无效吗?适格的原、被告主体又是谁?
这个案子不用打官司,只要你妈写一份遗嘱到公证处公证就可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