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按560元月递增,(2)若不主张超期过渡费是否可以对此新房进行租金评估让房开商赔偿?

还是按560元月递增,(2)若不主张超期过渡费是否可以对此新房进行租金评估让房开商赔偿?,第1张

程向云律师:
我方与房开商与2005年4月21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过渡期暂为18个月,过渡费以实际月份进行计算,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甲方按280元/月支付过渡费给乙方。协议中约定这18个月的过渡费用于折抵回迁房面积的补差款。协议签定后,我方后悔不已,觉得280元/月的过渡费太低,须按560元/月给付,前协议折抵的算作是560元的一半,经协商,2005年5月23日又签订协议,甲方按280元/月给乙方,时间从乙方搬出旧房至新房竣工日止,按季度支付。竣工前甲方按季度进行了给付,竣工后因验房不符其它交付条件而扯皮,到2008年9月10日我方才接房,从竣工(2007年1月17日)至交房(2008年9月10日)共28个月,请问:(1))这28个月的过渡费是按280元/月支付,还是按280元/月递增,还是按560元/月递增?
(2)若不主张超期过渡费是否可以对此新房进行租金评估让房开商赔偿?

位律师回复

你好,现在是过渡费如何支付,多少,或如何赔偿的问题。应该按合同办,也就是28个月的280元/月。具体你们应该请当地律师帮助你们维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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