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8年1月2日至4月14日的休假和9月到12月的进修学习,请问在仲裁时应该怎样陈述?
各位律师:
我在07年7月参加工作,08年1月2日起休假(原打算辞职,老板不放,并建议我休假,调整好后再继续工作)。
08年4月15日,老板提薪,我回单位继续工作,08年9月打算辞职学习,老板建议三个月学习期间周一至周五学习,周末继续在单位上班,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工资。
期间单位在08年9月25日补交自08年7月起的保险(7月8月由单位全额缴款,9月后由我全额缴款)。
08年12月13、14日(周末)完成工作后,08年12月18日单位打电话叫我去,补签了08年7月1日起的三年合同(乙方日期不是我写的),并要求在失业登记表填写同意意见,于08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08年1月2日至4月14日的休假和9月到12月的进修学习,请问在仲裁时应该怎样陈述?
谢谢!
建议聘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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