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到08年12月底,如果我回原单位的话我的工龄怎么算,能否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各位律师:
你好,事情是这样的。经人介绍,本人于1992年进入一家建筑公司,一直任职到2005年9月,后来由于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借调本人前往工作一段时间,就利用协会的名誉开了借调函,当时只写借调半年,经单位领导同意我也向单位写了请假条,半年后,由于工作未完,我又向单位领导提出再请假两年,未开借调函,领导也同意了,假期到08年12月底,如果我回原单位的话我的工龄怎么算?能否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要离开原单位,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或者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请指教,谢谢!
单位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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