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合理可行吗,另外在贷款未结束前房子可以加上我的产权名字吗?
你好,周兴芳律师:
我父亲于08年5月17日病逝,在5月10日时立下遗嘱,说明其一幢住宅楼由继母与我一人一半,债权债务都由继母承担。因为当时委托代书人只手写一份,由两位父亲的朋友做公证人签字,并又加上我大姑和表嫂的签字。原件留在我继母手中,只给了我一份复印件。
因为这幢房子做了抵押贷款,还差4年还清,目前房产证还没有加上我的名字,我又不住在老家,担心继母将房产证更为自己姓名。事后我又了解了到复印件无法律效力,我想让继母拿着原件一同去做个公证,请问这样合理可行吗?另外在贷款未结束前房子可以加上我的产权名字吗?
谢谢!
最好到公证处把这件事处理好,或是双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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