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证据吗?
各位律师:
我还想咨询一下:
我合同上劳动条件中“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标准工时工作制_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按合同上说的就是每周工作5天,但是只有刚开始时偶尔有休两天的时候,基本上有时候不休或者只休一天,现在工作非常忙就基本上没有休息,要想休息只好自己提出请假。
我可不可以说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呢?需要提供证据吗?
你好!可以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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