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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医学院一名即将毕业的医学本科生,参加了今年01月19号的硕士研究生考试,当时感觉发挥不好 考不上了 考完后,在今年的2月25号与我们县的一所中蒙医院签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都已确认生效。但研究生成绩出来后 我侥幸通过了!现在想继续读研。和中蒙医院协商过 可以不追究我违约的事(违约金18000元 在协议书备注栏标明的)但学校还要追究我违约的事 让我再向学校缴纳1000元违约金才放我大学期间档案 如不缴纳 就不我大学期间档案发到我签的那家医院所在地的人才交流市场!学校收的违约金是学校自己规定的!用来约束 控制我们违约!
律师,我想咨询一下 (1)这个协议书的地位!
(2)我和用人单位三方中的两方已意见一致了 学校的违约金必须缴纳吗?
如果有协议,应该按照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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