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我就有一半的所有权,只是继承了一半的财产权,为何要以全额收取?
我与丈夫于2002年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套,去年我丈夫因病去世,我是他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现我预将该房出售,房交中心要求我必须将房产证换成我的名字才能出卖,而我也按他们的要求将房产证换成我的名字,新证时间是2008年4月,但是到税务部门交纳税费时却被告知我的这套住房已不算5年以上的住房,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要按照买房所得的全款缴纳5%的营业税、20%的个人所得税等,请问:1、该房系我继承丈夫的房屋,并未产生买卖,为何不算5年以下房屋2、该房是我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我就有一半的所有权,只是继承了一半的财产权,为何要以全额收取?
位律师回复要求房产部门提供证明,此种情况不应缴税。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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