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一方已无生育能力的可优先选择,问:未婚生子会遵循婚姻法的条例吗?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一方已无生育能力的可优先选择。问:未婚生子会遵循婚姻法的条例吗?
位律师回复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按婚姻关系对待: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依法不享有配偶的权利,不负担配偶的义务。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双方必须承担抚养与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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