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情况下车辆合资人还负有法律责任吗?
有一个人自愿乘坐一辆货车的副驾驶座,结果由于司机开车不慎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两人死亡(其中包括那名自愿乘坐的人和司机),
而且在事发后,车辆所有权的一名合资人和那名自愿乘坐人员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双方签字,但是忘记经过公证,现在那名自愿乘车的死亡人员家属又再次将车辆所有权的那名合资人告上法庭并提出再次赔款的要求,
请问这样的情况下车辆合资人还负有法律责任吗?
注:事故车辆是司机和那名被告投资人合资购买,本来副驾驶是另外一个人,但是被那名已经死亡的自愿乘坐人私自替换了。
本人认为双方的赔偿协议有效,除非协议可撤销或无效。就只能按协议的约定来办。如还有什么疑问可以与我联系,我是武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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