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第1张

最高额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确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确定。一般地说,确定原因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之确定请求。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决算期,则最高额抵押权就会无限期地延长,最高额范围内的抵押物担保价值就会一直处于被剥夺状态,这对抵押物的所有人甚为不利。

2.决算期届至。决算期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决算期,则决算期届至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设有决算期制度,除为满足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需要外,还具有排除抵押物所有人行使确定请求权的效力。如前所述,按照日本民法的规定,抵押物所有人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3年后可以行使确定请求权。

3.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二十第1项规定:应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变更、交易终止或因其他事由,应担保的原本确定不发生时,最高额抵押权应担保的债权确定。

4.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抵押物被强制拍卖,则抵押权消灭。所以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欲强制拍卖抵押物,则必须使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因此,抵押物的强制拍卖亦成为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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