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第1张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二)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三)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四)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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