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办公用件”一事该企业扣除本人工资合法吗,请问本人要如何维持合法权益?

3>为”办公用件”一事该企业扣除本人工资合法吗,请问本人要如何维持合法权益?,第1张

本人在2007年7月与某企业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该企业2007年12月以本人″管理不善″为理由要辞退我,即日起终止合同,但所谓的″管理不善″只是该企业要大量裁员的借口。本人并没有由于″管理不善″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现在我在该企业提出愿意补偿一个月工资后同意终止合同,但该企业提出要在下个工资日才发放我的工资。(即在2008年1月中旬)如今我领到的只是不足一个月的工资,工资被扣了一半(有1000多元),该企业给予的答复为:多发的一个月工资(即赔偿金)要在下一个月工资日领取(即2008年的2月中旬);扣除的工资,该企业解释为:”由于管理不善,扣除500元,但因为这个原因该企业已经与我终止了合同。剩余的资金为我当初刚到该企业时借用的办公用件,因为我担任的是管理工作,办公用件当初是由管理人员(本人)领取后用于日常工作中用途。请问:
1>该企业以”管理不善”为理由单方面强制终止合同这种做法合理吗?如果不合理,要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补发的一个月工资,补偿金是否要与本月工资一起发放?
3>为”办公用件”一事该企业扣除本人工资合法吗?
请问本人要如何维持合法权益

位律师回复

说法虽不合理,如公司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违法。应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发放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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