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企业工资标准”合法吗,我的利益会不会有损害?
你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现在在签订2008年劳动合同,合同所有内容为公司填写,工资制度为“企业工资标准”即底薪690元,加班费4,12元。合同期限为3年。因为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
我在这个公司做了12年了,我想请问一下:这合同一签是不是意味着我的12年工龄画上句号?还有“企业工资标准”合法吗?我的利益会不会有损害?
是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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