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吗,公平吗?
我2007年8月进入工厂,当时要求签定劳动合同,但人事一直推到现在。工厂现在要求我们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只写明了如下几项,其他的都划掉:
1 甲乙双方都明确地写明
2 合同期限写明
3 工作的内容与工作地点写明
4 初始工资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工资发放日期
劳动合同上就注明以上这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全部划“/”,其他福利(绩效或奖金、津贴、补贴)空白处也全部划“/” ,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吗?公平吗?
并不违法,这些有些是法律明确的,有些是当事人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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