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2007年11月份离职,根据现在的劳动法公司是否该给于我工作十年的劳动补偿?
我从1997年4月到一家澳洲独资化工企业工作到2007年11月份,期间我分别在这家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工作,由于工作期间合同到期我分别签署了这两个子公司的劳动合同,我的合同到2008年3月份到期,可公司于2007年6月份卖于一法国企业,公司现做人事调整,公司以种种理由把我从普通管理人员调到车间做最累的操作工,(其中岗位变换公司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我想问一下如果我2007年11月份离职,根据现在的劳动法公司是否该给于我工作十年的劳动补偿。
位律师回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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