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违背了我的意愿,他们两份都没有签的员工已经赔钱走了,以年一个月赔偿,我是否也能够获得赔偿?
我工作三年了,公司2007年12月份发了两份劳动合同给我。上面工资,加班费,什么都没有填,公司就说只签个名再按个手印就好了,其它的由公司填。当时我就签了一份,拿了一份回来看。到现在我要求拿回另外一份合同,被公司拒绝了。他说已经把你的复印一份了,合同已经生效。到时候拿到劳动局盖好章就发一份复印的给你,其实根本没有交到劳动局去,合同还在部门文员那里,厂里几千人都是签两份,为什么我签一份也可以?部门主管说过“宁可拿十万元给劳动局,也不愿赔钱给你”
现在厂里贴了通告,员工底薪600,含生活费,我们干部也是一样。
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样违背了我的意愿,他们两份都没有签的员工已经赔钱走了,以年一个月赔偿。我是否也能够获得赔偿?谢谢!
不合法,您如辞职可得到补偿,如继续留在单位工作,没有补偿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