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是不是应该签新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处理,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本人与2007年6月19日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一直到现在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原因是当初谈好的工资待遇与最后成交的工资待遇不相符,而且此公司的转正是以总经理签字的那天算起,之前应交纳的各项保险均不予以补交。
现在是2008年,新合同法已经执行。公司在今年的元月份要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但签的是老版本的劳动合同。前面应交纳的各项保险仍然不给不交,08年是不是应该签新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处理?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肯定应该签订,但劳动关系自实际工作之日起算,应该交纳的各项保险均应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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