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工资构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吗,如果不是,那怎样计算方法是合理的?
各位律师你们好:
现公司为了应付新合同,把工资计算方式变更了,不知这样是否合理:
之前总工资为:例:1500元/月薪。这里没有包括奖金之类。
现在公司工资计算标准为:
690元(基本工资/东莞最低标准)+100(全勤)+岗位津贴500+奖金210元=1500(总和)
公司说总体工资不变也没有违反劳动法。
这样工资构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吗?如果不是,那怎样计算方法是合理的?
如果以固定的形式确定奖金的,其本身不属于奖金,应当属于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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