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业务经营风险及防范对策

货运代理业务经营风险及防范对策,第1张

货运代理业务经营风险及防范对策,第2张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蓬勃兴起,为货运代理开拓业务、发挥所长、增加利润提供了机会。此时,作为多式联运组织者的国际货运代理人责无旁贷地成为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经营人,成为整个运输责任的当事人。结合货运代理行业的源起和发展,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已经由单一的代理人、兼负代理人和经营人的双重身份正式发展为独立承担运输责任的当事人(或称承运人)。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货运代理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系列风险,如何积极地采取有效的对策避免和降低风险,值得关注。
  货运代理人风险及对策
  身份错置
  对于货运代理人而言,不同的身份决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决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很多货运代理企业由于不清楚或不明确自己的身份,尤其是在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的时候,混淆托运人、代理人、独立经营人的概念,摆错自己的位置,从而行事不当,造成该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不该承担的责任却要承担的被动局面。
  对策: 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分析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
  未尽代理职责
  货运代理人在作为代理身份时,一定要谨慎履行合理的职责,这是对货运代理人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往往疏于管理,马虎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的义务,因自身的过错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实际上也是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选择承运人不当;选择集装箱不当;未能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特殊货物未尽特殊义务;遗失单据;单据缮制错误。
  对策: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定标准业务流程,对可能出现因疏忽造成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使业务环节程序化、制度化,并不断完善,同时加强检查力度,使疏忽大意产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超越代理权限
  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当在托运人的委托范围内,如果超越了委托范围,擅自行事,则由货运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在业务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处处为托运人着想,为了货物及时出运不惜超越代理权限代行托运人的权利,比如签发各类保函、支付运费、同意货装甲板、更改装运日期、将提单直接转给收货人等等,这些行为有的可能托运人一无所知,有的可能事先得到托运人的默许或口头同意,但一旦出现问题,托运人便会矢口否认,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托运人的认可,则货运代理人往往要为自己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策:明确托运人的权利和责任,分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权利和责任的界限,不要越俎代庖,替人受过。
  货主欺诈
  目前,很多货运代理人为了承揽生意,吸引货主,往往采取垫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方式,而这一点恰恰被个别货主钻了空子。个别货主往往在前几票业务中积极付费,表现出具有良好信誉的假象,在获取货运代理人的信任后,在随后的某一大票业务中由货运代理人垫付巨额费用后,人去楼空,而他们自身往往可能就是收货人,在贸易方式中无形减少了运输的成本。
  货主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可能会虚报、假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以及数量,当货运代理人(包括报关行)代其报关后,经海关查验申报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时,货运代理人可能首当其冲遭受海关的调查和处罚。
  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由于货物不便查验,货主可能会实际出运低价值的货物,而去申报高价值的货物,并与收货人串通,(或者收货人就是该货主或其关联企业)伪造出具假发票、假信用证、假合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无单放货后,发货人凭正本提单向货运代理人索要高于出运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
  对策: 对货主实行资信等级考察制度,对不同等级的货主实行不同的对待策略,同时,提高警惕性,时刻注意保护自身的权益。
  随意出具保函
  目前,倒签、预借提单现象屡禁不止,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或无单放货的情况更是普遍,船公司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一般在货主提出上述要求时要求货主出具保函,但经常由于货主远在异地或者货主的资信不能得到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往往会要求货运代理人出具保函以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或要求货运代理人在货主出具的保函上加盖公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货运代理人为向货主体现自己“优质”的服务质量,一般随意地按照船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保函。货运代理人此时仅是货主的代理人,出具保函的行为是超越代理范围的自身行为,因此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远远超越了其应当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对策: 加强制度管理,对外出具保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慎重出具,对于不应当或不必要以及可能损害货运代理人利益的保函坚决不出。
  法律适用问题
  货运代理人在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时,由于货物运输可能同时采取几种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路段也会涉及几个国家,每一种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其规定的责任区间、责任限额、责任大小都不尽相同,而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又是不同的,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给货运代理人造成的风险损失。
  由于各地的海关监管、免疫查验、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而且货运代理企业又不能完全熟悉掌握,尤其是一些最新出台的法规,货运代理企业缺少信息追踪以及相关信息调研的部门,极有可能会触犯这些规定,从而招致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有可能被吊销当地的经营资格。
  对策: 加强对相关国家法律的研究和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垫付运费风险
  垫付运费是当前货运代理人承揽业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一些资金相对紧张的出口单位颇有吸引力,但是在吸引客户的背后却蕴藏着极大的风险。
  首先是垫付运费的合法性问题,关键是作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对支付运费做出明确授权时,自行代其垫付运费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是托运人的资信问题,凡是被垫付运费所吸引的托运人,大部分都存在资金紧张的问题,如果一旦托运人的经济状况恶化,货运代理人垫付的费用可能无从追回。
  对策: 不与垫付运费,或者在与托运人的代理合同中明确垫付运费的授权。
  职员个人行为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其职员完成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职员都忠实可靠,他们的个人行为往往以公司职务行为为掩护,让货运代理企业无法辨别,误认其个人行为为公司行为,当个人攫取利益逃之夭夭后,又无从向其原单位索赔,从而导致经济损失。
  个别职员长期负责某单位某项具体工作,比如领提单、拿支票等等,货运代理企业往往会放松对其警惕性,有些人在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冒名领取提单,或骗取支票,事后由于该职员没有原单位的书面明确授权,货运代理企业往往自食苦果。还有个别职员在某单位从事订舱工作,其在做公司正常业务的同时又承揽私人的业务,“公务”和“私务”交杂在一起,货运代理企业很难区分,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策: 要求往来文件尽量加盖公司印章,对于个人的业务行为,要求其公司提供委托授权书,明确其行为为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
  风险转移
  货运代理人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对客户实行信用管理,对合同方实行有效考核等一系列手段来规避经营风险。但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说是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必要的防范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发生,如何化解和转移风险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面对和思考,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实践中,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是转移经营风险较为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转化一些无法预料和无法规避的经营风险,减少重大或突发风险事件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我国的《货运代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时要参加保险,虽然这项制度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但却说明国家对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的重视。投保责任险可能会增加货运代理企业的营运成本,但为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提供了保障,维护了货运代理企业和广大货主的利益。货运代理企业做大做强,如果不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后果是难以想象的。投保责任险不仅是货运代理企业自我保护的手段,也是对自己信誉的。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并不是投保了货运代理责任险,对货运代理企业来说就是万事无忧了。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了降低和减少其承担的赔付责任,会制定出相应条款。因此,如果将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保险公司上,最终受害的将是货运代理企业自身。事实上,货运代理责任险只是企业在完善自身风险防范机制基础上的补充,是一种将无法预见的风险转移的权宜策略。货运代理企业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同时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防范之路只能是以加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为主,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为辅,双管齐下,才能走得平安长久。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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