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结果公司只赔偿了半个月的经济补尝金给本人,据称本人的合同是夸年度合同,请问这种赔法合理吗?
本人从2005年12月16号至2008年1月11号就职于一家公司,公司每年给员工签定期限为一年的合同,最近一次签合同是2007年12月,但2008年的1月11号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新劳动合同规定经济补尝金是每工作一年赔一个月工资,即按工龄赔偿,但结果公司只赔偿了半个月的经济补尝金给本人,据称本人的合同是夸年度合同,请问这种赔法合理吗?
位律师回复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解除合同,应当每工作一年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