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土地局不认,必须让离婚另一方到场签字方给过户,但离婚另一方拒签,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2002年我和老公结婚公婆为我们买了2室1厅的房(他大儿子单位的房子)当时房产证没下来。我们住到2004年听邻居说房产证2003年下来了,后来我们就跟我哥他们要了。大嫂他们不给。因公婆买时没收据也没说好房产证什么时候给我们。父母年龄大了也管不了了。直到2007年说因物价上涨再和我们要35000元,我们又给了他们35000元(他们离婚后没几天给的)。他们就把我们住的这套房子分给了大哥(35000元是大哥拿的我有收据)。
现在我们要求过户给我们但因他们是单位分的房存在双方工龄是:房改房。协议离婚土地局不认,必须让离婚另一方到场签字方给过户。但离婚另一方拒签!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建议你一路上有关材料向律师当面咨询。我认为只要有相应的证据,你们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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