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请问,如果我在2008年1月1日后向单位提出辞职,应该向单位支付多少违约金?
我于2005年7月外出进修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支付进修费1000元),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为12年,个人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要向单位交纳违约金一年5000元及进修时所领取的工资及福利共10000元。这与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距甚远,新法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那么请问,如果我在2008年1月1日后向单位提出辞职,应该向单位支付多少违约金?急盼解答!谢谢!
如果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只需要赔偿专项培训费用。而且要扣除服务年限分担的比例。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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