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达到少付加班费的目的,作为职工我们没有选择,请问此做法合法吗?

从而达到少付加班费的目的,作为职工我们没有选择,请问此做法合法吗?,第1张

  我在一合资企业工作。
  公司对部份担任管理工作的员工实行——“第一天8:00-20:00,第二天20:00-次日8:00,第三天休息,第四天4小时出勤”4天一轮回出勤制度。遇节假日不以300%支付加班费,而改以累加3天积休,并在工作少时会千方百计地让你休掉,从而达到少付加班费的目的作为职工我们没有选择
  请问此做法合法吗

位律师回复

国定假日不能调休,应支付三倍工资,只有双休日可调休.单位做法违法,详情可当面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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