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的解析

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的解析,第1张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如何的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撤销权的行使。

一、正确认识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是正确行使撤销权的第一步。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或撤销诉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来实现。由于债权人在此请求法院撤销的是债务人和他人之间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会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的效力的扩张,有以下特点:

1、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它的要件、行使效果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予以规定。

2、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债权消灭撤销权也消灭,债权转移撤销权也随之一同转移。

3、撤销权既是形成权也是请求权,因为,撤销权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行为为内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其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同时,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其请求权还具有返还利益的性质,故撤销权也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二、正确理解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决定撤销权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40条的规定和法学理论,撤销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客观方面的要件如下:

1、有债务人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上述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买卖、借贷、赠与、免除等,非法律行为要求是适法行为,如:催告、抵销、诉讼上的和解等,只要适合作撤销的标的,均包括在内,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氏姐弟的房屋买卖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房款抵借款行为就是适法行为,均可作为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才能适用撤销权,因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另外,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使其增加,故债务人拒绝受领利益或者拒绝对其有利的合同机会,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象以上案例二中,马某与李乙之间汽车抵债的行为就是以财产为标的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即债权发生在前,债务人实施《民法典》第540条规定的行为在后,这一要件虽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如不作这样的理解,则撤销权便无法行使,而且,会无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变成无限制,因为如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发生前已存在,就很难断定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意图,故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成立、不发生效力或者嗣后失去效力的,债权人也就无撤销的可能或必要。

4、债务人的行为须害及债权,即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之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或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一个债权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害及债权。

主观方面要件如下:

1、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是指债务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债务人的财产除对于特定债权人设有担保物权外,应为一切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推定其具有恶意。

2、受益人或相对人的恶意,是指其于受益或实施行为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而无须受益人或相对人自己具有危害债权人的恶意。

三、正确掌握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的事项,这是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必备技能。

根据《民法典》第540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但每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2、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即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提起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的单独行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行为为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同时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应以债务人、相对人以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因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故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限于行使诉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两种:一年和五年。

五年的除斥期间,指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是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

该除斥期间是不变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由于债务人的恶意行为所致,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不能由债权人负担,而应由债务人负担,这一必要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这一规定是撤销权制度设立的本质原因所决定的。

6、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经法院的判决确定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债务人的行为从开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债务人的行为在被撤销前并非是当然无效。

7、法律适用问题,撤销权是我国《民法典》确定的一项债权保全制度。

在实践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或方法,债务人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表面的合法性,加上行使撤销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因此,我们除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全面掌握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不放过任何注意事项外,还要不断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以提高运用撤销诉权保全债权的能力,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的内容,综上,正确认识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是正确行使撤销权的第一步;正确理解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决定撤销权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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