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过了试用期,我现在要辞职需要交违约金吗?
我于今年7月毕业,与深圳某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于07年8月,终止于08年8月。合同中双方违约责任空白,也没有涉及到违约金问题。但在单位提供的另外一单叶纸上注明:因单位为我办理了深圳户口并把我作为骨干员工培养,约定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3万,工作满一年减一万,我签了字。请问:
这纸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吗?
现在已过了试用期,我现在要辞职需要交违约金吗?谢谢!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不是专业技术培训,只是因为转户口,那么单位规定违约金违法,可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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