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爷爷和奶奶于1938年结婚并生育二子?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爷爷和奶奶于1938年结婚并生育二子?,第1张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爷爷和奶奶于1938年结婚并生育二子。现爷爷和奶奶都已过世,长子也过世(未结婚,孤寡老人,生前是低保户),次子在世(现年63周岁,生育二女)目前留下:一套产权人是奶奶姓名(当时爷爷已去世)的房屋。房屋地址在小乡镇
   一套产权人是长子姓名的房屋。房屋地址在小乡镇
   一套未办理产权证(1996年次子出资购买,购房合同与发票写上的是已过世长子的姓名让留在家中的其长女作婚房,这样做目的要小辈照顾大伯)。 房屋地址在市区。
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已经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爷爷和奶奶去世证明、爷爷和奶奶共生育二子的证明
二、爷爷和奶奶的长子去世证明、长子无结婚,无生育及收养子女、低保户证明。上述证明,均由当地居委、单位、派出所加具意见(签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是次子,因为在其个人档案的履历表上填上一个姐,当时是1972年,填姐年龄38岁,推算为1934年出生,目前通过公安网找寻,不知是姓名改名还是其他原因,查无此人。公证处即不予准办。
  据次子陈述:对于在自己的个人档案履历表上填上一个姐,是这样解释的:当

位律师回复

亲属证明以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为准,公证亲属关系也不需要提供人事档案,公证处如何看到了申请人的档案?申请人为什么要将相互矛盾的证明材料提供给公证处?本律师QQ号:532647476,欢迎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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