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基本工资才800元,有200元钱是技能费)这样是否违背了当时的合同?
您好:
我们是一个独资企业,现在倒班的有4个人,没有周六周日上8小时休息24小时,每个月正常上班总是比长白班的多出1--2天(例如:上个月上白班的上21天班,我们倒班的上了23天),但这多出的时间我们得不到补偿,问一下是符合法?
我现在还是在试用期,如果就因为这件事情公司开除我是否合法,我上个月多上的两天班是否能够用法律找回我的所得?
现在签合同所标明的工资是所有补助加在一起的工资,但我们加班的工资基数要比我们实际签合同时的要少,这是为什么?(比如,我现在签试用期合同时是1000,但我得到工资时我这1000元钱是分了几个部分,实际基本工资才800元,有200元钱是技能费)这样是否违背了当时的合同?
1\加班应有加班费;2\以此开除你不合法;3\工资包括你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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