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件事需要咨询:我是2005年4月跟公司签的合同,2008年4月合同到期?

我有一件事需要咨询:我是2005年4月跟公司签的合同,2008年4月合同到期?,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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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事需要咨询:我是2005年4月跟公司签的合同,2008年4月合同到期。今年1月份我跟其他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想在1月15日左右离职。公司之前跟提前走的员工都没有要违约金,但是这次跟我却提出了要按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付违约金。虽然公司这样做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是我从刚来的时候的新手变成现在的部门主管,工资基本上没有变化,而其他的部门主管月薪均在8k以上,我心里很不平衡,觉得受到了不公证的待遇。何况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执行了,相关的细则也要出台了。而我了解到,相关的细则中提到说,如果过去制定的合同中有违反劳动法的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我觉得公司制订违约金这一点不符合新劳动法,因为我从进公司起没有接受过任何正式的培训,所有东西都是自学的。所以我觉得这一条应属于无效条款。
但是我是做技术的,不太懂得法律条款,希望专业人士能给出确定的解答,谢谢。

位律师回复

你想辞职最好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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