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还打电话给我的证人,不要给我出庭作证,请问我是否可以依法要回我的钱及中间的损失?
我在今年8月31日花了三万八千元买了一个店,当时店主并没有告诉我,之前她已经收到房东不在出租房屋的通知,结果我买了店18天,被房东赶出来了,事后我得知个体营业执照不能转让,我曾找她商量把店退给她,她说除非上法院,结果我起诉到法院,她收到传票去威胁我,如果我非要上法院她要让我伤筋动骨,现在我连店里都不敢去了,她还打电话给我的证人,不要给我出庭作证,请问我是否可以依法要回我的钱及中间的损失?
当时没有合同只有一个收条内容是:芮金玉以三万八千元把宾王印务部转让给李霞,今收到现金三万三千元,剩余五千元打欠条。然后又打了一张欠条给她内容:李霞欠芮金玉宾王印务部转让费五千元,最迟年底还清。
我找到了房东今年7月8日给她的不在出租的通知内容:房期已到,请于三个月内搬出,此房不在出租。
如果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在明知该房屋到期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你的房租,属于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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