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只能获得200元月的工资,请问企业这种有条件的所谓基本工资的做法,符合新劳动法吗?
我是北京一家合资企业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职工,已在此企业工作10余年。现有一事请专家给予诊断!
本企业对我们从事营销工作的政策为:月浮动工资定为800元,按销售数量有激励奖金,但是,必须完成规定的销售数量。如果每月没有发生销售,那么只能给我们月工资500元,这500元还是有条件的!即:每月必须填报走访客户或电话联系的有效信息15条/月,如果,没有提报,那么从500元中扣除20元/条。综合以上两项都没有发生,那么我们只能获得200元/月的工资,请问企业这种有条件的所谓基本工资的做法,符合新劳动法吗?
每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