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按旧劳动法执行的所以没有什么补偿,请问是这样么,社会保险能要求给补交么,如补交能给交几年的?
我95年到现在单位,工作13年,合同都是一年一年签定的.都是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有几年到年到年底放两个月假,到2007年12月31日,单位说我们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没什么补偿,因为我们的劳动合同没有存续到2008年,不受新劳动法保护,是按旧劳动法执行的所以没有什么补偿。请问是这样么?社会保险能要求给补交么?如补交能给交几年的?谢谢了
位律师回复你完全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要求单位给你补缴保险,补缴自你在此单位工作之日起到现在单位未缴纳的部分。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