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就是我失职,请问下,我现在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要怎么才能解决问题?
公司合同到12月31日,因为交接工作中涉及大概公司1W元的物品损失,其中部分物品丢失,另外一部分物品没有丢失。但是公司要求我选择:
1 赔偿部分丢失物品和买走损失的物品
2 赔偿部分丢失物品和用现金抵押损失的物品,等损失的物品得到解决后在退还我押金。
上述1和2项中我个人同意了补偿丢失的物品,其他的没有和公司达到成协议。以致我在12月29日未按公司要求前签自然解除合同,离职手续也尚未办理。
于今天1月3日公司通知我在12月29日被解除了合同,理由就是我失职。
请问下,我现在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要怎么才能解决问题。谢谢了。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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