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告诉老板直接离开,老板是否有权利告我们要求赔偿和支付违约金?
我们由于工资太低,在12月29日给了老板一封建议信,上有写工资要求等,但是老板当时未做出答复。因此我们从12月29日起停止工作。1月2日老板开除了我们中的一个人,理由为他不服从公司安排,并且让他赔偿赔偿金7000元。我们的合同是07年签的,应该是受07年时合同法的限制。我想请问我们那个被开除的同事可否要求得到他12月的工资?是否要赔偿赔偿金7000?那么我们未被开除的人应该怎么样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我们都已无意再在这个公司工作,那可否不告诉老板而直接离开公司?如果不告诉老板直接离开,老板是否有权利告我们要求赔偿和支付违约金?
真的谢谢帮助啊!
依据合同的合理部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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