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有签定不定期合同资格,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新劳动法规定,是否需要对我进行补偿?
我与公司已签定了6次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后公司规定从08年1月开始再签定两次合同,才有签定不定期合同资格,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新劳动法规定,是否需要对我进行补偿。
位律师回复这样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新《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我与公司已签定了6次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后公司规定从08年1月开始再签定两次合同,才有签定不定期合同资格,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新劳动法规定,是否需要对我进行补偿。
位律师回复这样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新《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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