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制药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与员工张某于2001年3月3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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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制药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与员工张某于2001年3月3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4条规定:“……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预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2002年7月7日,双方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该合同第3条规定:“在培训期间及完成后,雇员同意在其现在的岗位或公司认为适合的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至少5年(培训开始之月起算)……培训开始之日至5年届满前,如违反协议,员工要求辞职,该雇员必须退赔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之后,公司送张某到英国接受了为期两个月的培训。在2003年1月3日到3月3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因各种原因均未提出续订劳动合同。2003年4月1日,张某以劳动合同届满未续订为由离开公司。之后,公司曾多次通知张某回公司上班,张某也曾向公司提出修改和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均以张应执行培训合同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公司以张某违反培训合同,要求赔偿培训费用为由申诉至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公司认为,培训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培训合同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延续。张某既然违反培训合同,须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

位律师回复

张某的观点是正确的,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在签订培训合同的时候,将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延长。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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